1、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鼓励台湾同胞投资,促进海峡两岸的经济发展,实施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》,制定本实施细则。
1、第一条 为保护和鼓励台湾同胞来黑龙江省投资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》及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,结合本省实际,制定本条例。第二条 台湾同胞在本省境内的投资适用本条例。
2、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,适应对外开放不断发展的需要,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,结合我省实际情况,对《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具体规定》作如下补充规定。
3、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鼓励台湾同胞投资,促进海峡两岸的经济发展,实施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》,制定本实施细则。
4、第一条 为促进大陆和台湾地区的经济技术交流,以利于祖国海峡两岸的共同繁荣,鼓励台湾的公司、企业和个人(以下统称台湾投资者)在大陆投资,制定本规定。第二条 台湾投资者可以在大陆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经济特区投资。
5、第十三条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依照国务院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有关规定,享受优惠待遇。
6、第十五条 支持各类信用担保机构为台湾同胞投资企业融资提供担保。鼓励金融机构面向台湾同胞投资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质押、股权质押、应收款质押、动产抵押等多种金融担保贷款服务。
1、台湾地区两岸民间交流机构可申请项目有文化交流项目、教育交流项目。文化交流项目:如艺术展览、文化节、文化论坛等,旨在促进两岸文化交流和加深文化认知。
2、海峡交流基金会(Straits Exchange Foundation),台湾民间机构。1990年11月21日在台湾成立,由辜振甫任董事长,陈长文、许胜发任副董事长,秘书长由陈长文兼任。
3、两岸交流基金项目。百度百科信息显示,关于促进粤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中第40条,台湾地区从事两岸民间交流的机构可申请两岸交流基金项目。
4、台湾科研机构、高等学校、企业在大陆注册的独立法人,可牵头或参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申报,享受与大陆科研机构、高等学校、企业同等政策。
5、第十条 在台湾同胞投资企业集中的地区,可以依法成立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,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。第十一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依法获得的投资收益、其他合法收入和清算后的资金,可以依法汇回台湾或者汇往境外。
6、福建、浙江、广东等地利用自身地理位置优势,在建设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、创建台湾农民创业园、开展两岸特色乡镇交流等方面先行先试,创新实践,实施了一批对台农业合作的政策、措施和项目,为推进乡村振兴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。